大连市皮肤病医院法律顾问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各供应商对询价项目须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在报价相同情况下,顾问律师有医学知识背景者优先。
一、项目名称:大连市皮肤病医院法律顾问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PFBYY20220412
三、采购内容:
采购预算:每年3.5万元(报价文件超出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报价)
采购内容:法律顾问项目
(项目技术标准及要求详见附件一)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三)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五)合格的服务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律师事务所有为医院提供法律顾问的经验
2、律师执业10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
3、所在律师事务所三年内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
注: 1.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网站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开标时间, 项目评审前,完成对报价人的信用信息查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报价人不得参加本项目。
五、报价函组成:
(一)报价函(附件二);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附件四)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附件五)
(五)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六);
(六) 关联企业名单(附件七);
注:以上文件均应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六、每年费用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合同款50%,一年期满支付合同余款。
七、报价单编制说明:
(1)报价人自行报价,如有缺项、漏项、计算误差等风险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报价函要注明项目的每年费用。
(3)报价应为项目全部完成并达到询价方要求发生的所有费用,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单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八、报价函签署及密封:
报价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印章,装订后密封送达。未密封不予接受。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函无效:
(一)未按照询价函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二)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报价函,或在一份报价函中对同一品种商品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有效报价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函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十、成交标准:
(一)成交供应商应是符合询价函要求,并能圆满履行合同的供应商。
(二)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一、服务期限:2022年4月21日-2024年4月20日。合同到期若双方满意可续签1年。
十二、询价程序:
采购人组建询价小组。每一供应商只允许在报价函中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询价小组不得同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交涉。询价小组就报价、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交货期、合同组成等方面分别对各供应商报价函进行评价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询价小组推荐情况,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三、成交通知:
(一)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采购人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参加询价采购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询价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十四、合同组成:
由合同及询价函、报价函等组成。
十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十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十七、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十八、对于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相关规定
对于非专门面向贫困地区采购农副产品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报价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的报价人,对报价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报价扣除比例为相应产品报价的3%。
十九、关于质疑的说明
1.供应商认为询价函、询价过程、成交结果使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询价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重复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原件书面送达询价人,如采用邮寄的方式寄送质疑函以询价人签收函件时间为准。
(2)联系人及电话:林杰 17741155257
(3)通信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兴巷6号
2.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签署的质疑函询价人不予受理。
3.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94号令)执行。
二十、报名要求:
申请领取询价函的供应商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照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报送至大连市皮肤病医院教学办公楼门岗。采购人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放询价函),初审合格后发放询价函,详细资格审查以询价小组审议结果为准。
二十一、询价函领取的时间及地点:
2022年4月13日-4月15日北京时间每天8:30—11:30 13:00—16: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市皮肤病医院教学办公楼门岗领取。
二十二、报价函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2022年4月19日9时(逾期恕不接受),递交至大连市皮肤病医院教学办公楼门岗(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兴巷6号)
二十三、询价评审时间及地点:
2022年4月19日9时,在大连市皮肤病医院教学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地址:沙河口区联兴巷6号)。
二十四、注意事项
(一)报价函有效期,从报价函递交截止日算起9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报价不得更改;
(二)成交结果将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三)供应商对本项目的任何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在报价函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采购人。采购人将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二十五、联系人及电话:
采 购 人: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电 话:17741155257
联 系 人: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