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组织结构
一、医院领导班子
二、内设机构
三、群团工会
四、专业委员会
五、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一、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三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运行管理
一、基本原则
二、人力资源管理
三、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四、财务资产管理
五、后勤保障管理
六、信息化建设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九章 附则。
序言
大连市皮肤病医院暨辽宁省麻风病防治中心始建于1949年,是东北三省唯一一所集临床、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皮肤病、麻风、性病、美容诊治专业机构,承担辽宁省麻风病防治和全市皮肤病、性病诊疗、皮肤医疗美容工作。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大连市政府
第二条 医院性质:国有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院名称:大连市皮肤病医院、大连市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大连市性病诊治中心、辽宁省麻风病控制中心。
第四条 英文名称:Dalian Dermatosis Hospital
第五条 医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788号。
第六条 医院级(类)别:三级专科医院。
第七条 医院规模:编制床位500张。
第八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九条 办医宗旨:为控制皮肤病、性病提供防治保障,促进全民皮肤健康。
第十条 管理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功能定位:皮肤疾病诊疗及全方位管理服务、性病诊疗及质控工作,承担辽宁省麻风病防治诊疗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院训:厚德精医、谨诚善行。(注解:厚德载物、医术精湛;严谨求实、诚信为民、善待患者、规范言行)
第十三条 医院愿景:追求卓越,创建一流。
第十四条 发展方向:以全民皮肤健康为中心,发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作用,建设成为具有高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和医疗管理水平及患者满意的皮肤病专科医院;积极创建区域皮肤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皮肤病临床研究中心、皮肤病健康管理中心等,逐步向临床研究型医院发展转型。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医院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党委是医院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医院党委要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发挥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三重一大”决策、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事项;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抓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党委要把党的建设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党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严格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十九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部门。
医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医院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三章 组织结构
一、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监督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3人、可设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三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院长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及经营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七)负责医院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任。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违纪违法的及其他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实绩考核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二、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
本院设党办、院办、人事科、财务科、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器械科、后勤保障科、安全保卫科等职能科室。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管理决定;研究科室相关的管理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不断优化;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科室根据医院学科建设和临床工作需要设置。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科主任(科长)、护士长等,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会议制度,从事内部相应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能力适合、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三十一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5年,期满换届,竞聘上岗。
三、群团工会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院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医院工会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团章》规定,医院依法设立共青团总支委员会,负责共青团管理。
团委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做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好青年职工队伍的稳定,积极开展适合青年职工特点的争创活动,不断提高青年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发挥青年团员的作用,服务医院改革和发展大局。
四、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及发展需要,设立学术、医疗、药事、院感、伦理、预算管理、器械、信息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参与、负责医院相关工作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审核基础上产生负责人及成员,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五、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医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七条 医院工会按照医院会员(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医院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听取并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医院发展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等,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评先评优、职工奖惩办法,制度以及其它与职工合法权益、生活福利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监督评议权:监督检查医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听取院长述职报告,参与院级行政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参与评议监督医院护士长以上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
(一)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医院行政相关部门起草,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医院党委(议定事项内)研究通过。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将文件稿印发给工会委员会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广泛发表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医院行政部门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四)院长要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五)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领导权和指挥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临时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建议召开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一条 医院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和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一般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党委会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
党委会议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党建工作、干部任免、重大决策以及其他应由党委会讨论的相关事宜。
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
党委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医、教、研、管等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保密或不宜大范围讨论的重大项目等事宜。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必须保证医院党组织决策严格落实。
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院长办公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一、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表举办主体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一)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二)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三)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四)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五)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六)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协调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二、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四十六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督导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大连市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四十九条 医院接受大连市卫计委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三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 本章所指医院职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五十一条 医院职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医院职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医院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五十四条 医院职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医院工会、院办、党办分别受理职工异议和申诉。相关部门接到相关申诉后,应及时受理、研究并反馈,有必要时可以提交班子会、党委会和职代会讨论研究,及时答复。
第五十五条 医院充分保障职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职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五十六条 医院职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职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纪委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职工实现监督权。
第五十七条 医院职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八条 医院职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服从救灾、扶贫、对口支援等工作的指挥调度。
第五十九条 医院职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六十条 医院职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六十一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运行管理
一、基本原则
第六十二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六十三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总结、发展规划由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六十五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建立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管理、职称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护理人员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引导学科发展为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转变医务人员薪酬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状况,不断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医务人员实行分类考核,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院长是医院依法执业和医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临床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等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等。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领导班子会审批,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按要求上报。
第六十七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六十八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注重发挥学术对医院发展的引领作用。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支持激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制定医院感染监控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控制的在职教育制度,定期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
建立医院传染病疫情防控管理组织;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控方案和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医务人职工作中严格执行;医院定期对职工进行传染病疫情防控知识和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进行培训考核。
第七十条 建立合理使用药物的管理办法。在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科室协同下督导全院医务人员药品使用管理,切实提升包括抗菌素应用在内的合理用药管理水平。
第七十一条 护理部施行业务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制,护理部施行垂直管理,负责全院护士的业务管理、学科建设和绩效考核。护理部负责建立与健全各项护理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
四、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均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十三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统筹管理医院经济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七十六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七十七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十八条 医院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七十九条 医院职工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医院院长变更时须对前任院长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十一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十二条 终止的财产处理: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的事业。
五、 后勤保障管理
第八十三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八十四条 医院后勤保障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六、 信息化建设
第八十五条 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借助信息化技术和平台,提升医院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完善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八十六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八十七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每月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八十八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八十九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九十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文化对医院发展的引领作用。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尊重医务人员劳动成果和辛勤付出,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文化,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九十一条 注重文化体系建设,通过麻风史馆、网站、媒体、编撰纪念册、院史和人文著作等多种文化载体建设,凝练医院内涵,弘扬严谨的科学精神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注重通过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团建活动,及彰显平等的规章制度优化,形成和谐互助友爱文化。
第九十二条 医院院徽、院标表述暂待完善。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大连市皮肤病医院党委。
2019年1月